为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提高其生活水平,逐步建立起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秩序。近日,达州市政府出台文件,决定从2015年7月1日起上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380元、每日 63.4元,每月增加130元,增长10.4%;全市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4元,每小时增加1.2元,增长9.1%。
上调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和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同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食宿的,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也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