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19日,新疆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第12次调整,调整后的标准从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新疆最低工资标准的最高档由2010年的960元/月,增加为2015年的1670元/月,五年翻了近一倍。全区最低工资标准按区域分为4个档次,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两种形式。一是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1670元、1470元、 1390元、1310元4个档次,分别比原标准增加150元,平均增幅为11.6%;二是不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1314元、1124 元、1048元、972元4个档次,比原标准增加104元至108元不等,平均增幅为10.7%。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按每月21.75 天、每天8小时进行折算。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为4个档次,即16.7元、14.7元、13.9元、13.1元,含用人单位应缴纳的“三险一金”,分别比原标准增加1.5元/小时,平均增幅为11.6%。通知要求,在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当地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并按规定对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代扣代缴,劳动者实得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不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此次调整,将阿拉山口市纳入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第四档,将北屯市、铁门关市、可克达拉市、双河市,参照与其相邻的县(市)的标准,纳入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发布的范围。至此,新疆最低标准发布的范围扩大至93个县(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