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责任
《条例》的法律责任有如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并存。物业管理本质上是一类特殊的民事关系,即使在其中的一方主体广大业主中,还存在着单个业主利益和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冲突。同时,物业管理企业的违法行为往往损害的是多数业主的公共利益,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而且要服从行政机关的监督,因此物业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多数都构成民事违法和行政违法两个方面。《条例》在设定法律责任时,对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都作了相应的规定。
以规定民事责任的方式来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目的,是《条例》中法律责任设计的一个特点,体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行政管理的新理念。国家行政机关由直接的干预者变成宏观的管理者,通过为社会生活主体设定科学的行为规则、责任体系,让社会主体自己判断是非,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2)为了处理好行政处罚和承担民事责任之间的关系,《条例》在设定法律责任时遵循了以下原则:凡是能够通过承担民事责任解决的,不再设定行政处罚的原则;确实涉及违反行政管理规定,损害公共利益,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则优先保证民事责任的承担,以充分体现优先保护全体业主利益的原则。
(3)体现了业主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原则。由于物业管理中涉及到单个业主和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矛盾,当业主的某些违法行为损害全体业主共同利益时,由业主先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然后再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