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注册土地估价师《理论与方法》辅导:国有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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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土地估价师《理论与方法》辅导:国有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概念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是相对国有土地无偿使用而言的,它强调土地的“国有”性及使用方式的“有偿性”,意在实现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所应享有的收益。“国有土地有偿使用”使得国有土地使用成为“三有”:有偿、有期限、有流动。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用地者依其不同取得方式而享有的,具有不同法定权利内容的,与所有权相分离的,对国有土地以地表为利用中心形成的,最主要的用益性民事财产权利。

  (二)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的历史沿革具体内容大家看书。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主体

  1、定义: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以向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支付出让金为代价而原始取得的有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特征:

  1)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

  2)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直接依法律的规定原始取得;

  3)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性质为有偿和有期限,即以支付出让金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对价,土地使用权的行使有一定的期限限制;

  4)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存续期间内其权能近似于所有权。(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条)

  3、主体: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主体为一般主体,可以是境内外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外商投资成片开发经营土地的,取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前提条件是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因而其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具有“三资企业”的特殊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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