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您好,欢迎来到百闽人生网登录 注册

百闽首页 | 考试日历 | 百闽娱乐 | 书信频道 | 节日庆典 | 语录句子 | 免费发布培训课程

百闽人生网

首页  培训课程  培训学校  成人高考  自学考试  培训新闻  教学教案  公务员考试  建筑考试  会计证  考研频道  中考  高考

百闽人生网 > 学校部门 > 大学 > 教务处 > 长安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长安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长安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学生,是指具有长安大学学籍并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专科(高职)学生。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纪律处分,除有特别规定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实施违纪处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

(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三)公正、公开、程序正当的原则;

(四)处分与违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过错和危害结果相当的原则。

第四条 对学生实施违纪处分,应当考虑当事学生违纪行为的动机、目的、起因、手段、影响、悔过态度、平时表现等因素。

第五条 学生对于学校给予的违纪处分,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诉权。

第六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充分听取当事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意见,并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学生或者其代理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学校予以采纳。

学校不因当事学生的申辩而加重处分。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七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八条 学生因患精神病,不能辩认或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而违纪的,不予处分。

学生因患精神病,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而违纪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分。

残疾学生因生理缺陷原因导致违纪的,可以不予纪律处分。

第九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在违纪过程中,自动停止违纪行为或者自动有效防止危害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违纪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三)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而违纪,能够主动承认错误,检查认识深刻,积极配合学校调查处理工作的;

(四)经学校研究认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其他情形。

违纪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可以不予纪律处分,但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第十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分:

(一)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组织、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纪的;

(三)勾结校外人员违法、违纪的;

(四)态度恶劣,拒不承认错误或抗拒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

(五)故意妨碍调查取证的;

(六)在校期间已受过纪律处分的。

第十一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违纪学生一人同时具有两个以上的违纪行为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当分别处分,合并执行。

第十三条 违纪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期间没有再次违纪的,可以不予纪律处分,但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纪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情节较轻,经批评教育能够深刻认识本人错误并有悔改表现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外分;情节严重或者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属于过失犯罪,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或者罚金、没收财产、管制、拘役宣告缓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本人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根据情节轻重,分别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分:

(一)被免予行政处罚或者受到限制人身自由以外行政处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二)受到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违返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但未受到有关部门查处的,学校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符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扰乱校园管理秩序或者生活秩序行为之一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分:

(一)扰乱学校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侵犯其他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加入封建迷信组织、邪教组织或者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邪教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严重影响学习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公共秩序、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无理取闹、寻衅滋事、妨碍学校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情节严重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四)盗用或者伪造学校公文、印章、文件、档案、证件、证书等,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故意撕毁、涂改学校公告、文件,情节严重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六)未经批准在校园内摆摊设点、张贴广告、布告、发放商业宣传品,严重扰乱学校正常管理秩序或者生活秩序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七)参与非法传销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组织、诱骗他人参与非法传销活动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在校园内组织、参与宗教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九)未经批准成立各种学生团体,或者学生团体从事违法、违规、违纪活动的,对其组织者和主要参与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十)在互联网上登陆非法网站、散布不实或者反动言论、传播有害信息,造成较大影响或者情节恶劣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违反学校对突发事件或者紧急情况的规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其他扰乱校园管理秩序或者生活秩序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符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学校教育教学科研管理规定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分:

(一)组织、参与罢课、罢考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课堂纪律,干扰课堂教学秩序,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三)故意扰乱考场秩序或者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私自涂改考卷、成绩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盗窃学校试卷,尚未构成犯罪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一学期内,未经请假旷课达到18学时以上的,给予警告处分;达到30学时以上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达到42学时以上的,给予记过处分;达到54学时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连续旷课两周的,按照学校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因情况紧急事先无法请假,事后补假经所在院(部)同意的,不计入旷课课时总量;

(七)无故不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其他活动,情节严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八)屡次迟到早退,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其他违反学校教育教学科研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符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经劝阻不改或者态度恶劣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有下列考试作弊的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六)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七)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八)其他作弊行为。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学校宿舍管理规定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分:

(一)影响宿舍正常生活秩序,情节严重,经劝阻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宿舍消防、水电等安全规定,经劝阻不改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严重影响宿舍生活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故意毁损宿舍公共设施和公私财物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其他违反学校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符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在违纪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作伪证或者作出不实陈述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章  违纪处分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具有违纪行为,以批评教育为主。确应给予纪律处分的,有关部门必须查明事实;违纪事实不清的,不予违纪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其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文书送达等工作由学校教务部门负责;其他违纪行为的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文书送达等工作由学院(部)负责。

跨学院学生违纪事件的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文书送达等工作由相关学院(部)负责,学生工作部(处)予以协调和监督。

接收学生申辩书等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

第二十五条 对学生违纪事件的调查取证工作由当事学生所在学院(部)或者学校教务部门指派二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调查小组进行;重大、复杂、疑难的违纪事件,可以移交校公安处进行调查。

由校公安处进行调查的,应当在调查结束后将调查材料和有关证据移交给当事学生所在学院(部)或者学校教务部门。

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时,应当听取当事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六条 调查应当制作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和调查人员逐页签名。

需要调取、扣押、封存证据的,应当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并当场开列证据清单,由调查人员和证据持有人、现场见证人签名,附入调查材料。

第二十七条 调查结束后,经当事学生所在学院(部)或者学校教务部门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认为违纪事实不成立的,可以决定终止违纪处分处理程序;认为调查材料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决定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

第二十八条 调查结束后,经当事学生所在学院(部)或者学校教务部门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认为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一)根据违纪行为的情节和其他具体情况,提出违纪处分意见;

(二)制作学生违纪处分申辩通知书,送达当事学生,并将有关材料报送学生工作部(处);

(三)当事学生可以在接到违纪处分申辩通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工作部(处)递交申辩书;逾期未递交的,视为放弃申辩权利。

第二十九条 学生工作部(处)接到学院(部)或者学校教务部门报送的调查材料、相关证据、处分意见和学生申辩书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学院(部)或者学校教务部门提出的处理意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无重大程序缺陷的,制作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报主管校领导签发后送达当事学生,并予以公告;

(二)经审查认为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校长会议决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工作部(处)制作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送达当事学生,并予以公告;

(三)认为不予处分或者决定免予处分的,终止违纪处分处理程序;

(四)调查材料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

第三十条 学生工作部(处)在接到学院(部)或者学校教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出十个工作日。

第三十一条 学生违纪处分申辩通知书应当载明陈述、申辩的权利、期限、申辩途径以及违纪处分的事实、证据、理由和依据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 决定给予违纪处分的,应当制作违纪元处分决定书。违纪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违纪学生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生源地、政治面貌、所属学院、专业、年限、班级和学号等;

(二)违纪的事实、证据和理由;

(三)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四)不服违纪处分,进行申诉的权利、途径和期限;

(五)学校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违纪外分决定书应当盖有长安大学印章。

第三十三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的违纪处分决定书一式三份,一份由学校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其余两份由学院(部)分别送交违纪学生和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开除学籍处分的违纪处分决定书一式四份,一份由学校归入学校文书档案,一份由学校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其余两份由学院(部)分别送交违纪学生和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四条 学校及其调查处理人员在作出违纪处分决定之前,未告知当事学生给予违纪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学生的陈述、申辩的,违纪处分决定无效,但当事学生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学生依据案卷材料所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作出决定。依据案卷材料未予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作出决定的,处分决定无效。

案卷材料应当包括调查笔录、相关证据、违纪学生的书面申辩材料、学院(部)或者学校教务部门提出的处理意见等。

第三十六条 违纪处分决定自决定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 违纪处分决定应当公布。

第三十八条 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当事学生所在的学院(部)应当通知当事学生的家长或者其他亲属。

第三十九条 当事学生对违纪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违纪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具体办法按照《长安大学学生听证与申诉规定》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违纪处分的期间和解除

第四十条 学生受到开除学籍和留校察看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次违纪的,处分期满后,原处分自动解除。

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应当由受处分学生本人在留校察看期间届满后向所在学院(部)提出书面申请,并由院(部)提出书面报告,学校做出相应的书面决定,与原处分决定一并存入本人档案。

违纪处分解除后,评优、评选学生干部等事项不再受原处分决定影响,但不得撤销本人档案中的记录。

第四十一条 需要延长处分期间的,由受处分学生所在学院(部)提出意见,报学校审批;决定延长的,书面通知受处分学生,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二条 受处分学生有突出表现或者突出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需要提前解除处分的,由受处分学生申请,所在学院(部)提出意见,报学校审批;决定提前解除处分的,书面通知受处分学生,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三条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严重警告,八个月;记过,十个月;留校察看,十二个月。

受处分期间从作出违纪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四条 毕业班学生离校时其留校察看处分尚未解除的,按照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暂作结业处理。留校察看期满后,经所在单位鉴定和学校审查,可以解除留校察看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中有关期间与送达的事宜,参照《长安大学学生听证与申诉规定》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对具有长安大学学籍,在长安大学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的违纪行为,包括违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他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经有关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在施行中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各部委的规范性文件发生冲突,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各部委的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591日起施行,原《长安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2004年版)同时废止。


首页 1 2 下页 

关于我们 | 招生合作 | 负责声明 | 常见问题 |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2014 www.bminlife.com 百闽人生网 版权所有©百闽人生网 闽ICP备14001301号
本文标题:长安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分站加盟及广告服务QQ:1476191318
友情提示:本站所有信息均由本站注册会员免费发布,如涉及版权问题或虚假信息请及时与本站联系。——我们一直在追求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