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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招生职业技能考试报考须知
亲爱的考生:
您好!欢迎报考本次高校招生职业技能考试。
2014年高校招生职业技能考试的报考类别共9类,分别为:机械类、建筑类、烹饪类、旅游服务类、服装类、电子与电工类、外贸类、艺术类和其他类等。2015年高职单考单招不再进行上述9类别专业理论考试,职业技能考试成绩将直接作为相关“专业理论”科目成绩,并提供给有需要的高职院校在自主招生中使用。
高校招生职业技能考试包括技能操作和理论知识两部分考试内容。各类别技能操作部分考试由省考试院统一安排在指定考点学校进行,考试时间为2014年12月。理论知识部分考试(除烹饪类、艺术类以及不含汽车专业的其他类),安排在考生所在县(市)考点进行,时间为2015年6月;烹饪类、其他类中的安全防范专业的理论知识考试与技能操作考试同期进行,时间为2014年12月;艺术类以及其他类(除汽车、安全防范专业)不另行安排理论知识考试。(具体安排详见附件1)
高校招生职业技能考试报考对象为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技工学校)或综合高中的应、往届毕业生。
符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4部门<关于做好外省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60号)规定条件的外省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具备报名资格。
请您于9月23日至30日登陆浙江教育考试网(www.zjzs.net)报名系统如实录入报名信息,并选择报名信息现场确认点。我省户籍人员的现场确认点原则上在考生户籍所在地,若确需在本省异地(非户籍所在地)确认的,须事先征得现场确认点招生考试机构的同意。随迁子女须在毕业前学籍所在地的现场确认点办理现场确认手续。
请您根据所申报的专业方向,选择相应的专业考试选项。如机械类技能操作考试分钳工(专业考试代码为1)、车工(专业考试代码为2)、数控车工(专业考试代码为3)、数控铣工(专业考试代码为4)等四项技能,如您参加数控车工专业考试的,则在代码3的方框内进行勾选。
请您于10月27日至29日到所选择的现场确认点办理相关手续,未经现场确认的网上报名信息无效。现场确认时,您须持以下证件:本省户籍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或考生所属中学提供的应届毕业生证明);随迁子女除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外,还须同时交验《2014年浙江省高校招生职业技能考试外省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浙高中学习经历和学籍审核表》。
为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强化考生的自律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考试环境,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国家教育考试前要求考生填写<考生诚信承诺书>及有关要求》(教育厅[2004]3号)文件精神,您还须仔细了解考试的有关规定,以免因不清楚考试规则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下面的《考生守则》(详见附件2)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详见附件3)等相关内容,请您认真阅读。在您仔细领会其中的要求,同时承诺遵守、愿意承担违规违纪后果之后,方可点击“登陆”进入报名系统,并对提供的个人信息真实、准确性负责。
祝您考出理想的成绩。
附件:
1.《2014年浙江省高校招生职业技能考试一览表》
2.《考生守则》
3.《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
4.《高校招生职业技能考试诚信承诺书》
2014年9月
附件1
2014年浙江省高校招生职业技能考试一览表
报考类别 | 技能操作考试 | 理论知识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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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形式 | 考试时间 | 考试形式 | 考试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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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类 | 1钳工;2车工;3数控车工;4数控铣工 (四选一) | 2014年12月
| 闭卷笔试
| 201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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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类 | 上机考试 (内容分建筑识图能力和梁柱结构平法识图能力两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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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服务类 | 1礼仪展示、前厅服务技能操作和中式铺床操作; 2礼仪展示、前厅服务技能操作和中餐宴会摆台操作; 3礼仪展示、前厅服务技能操作和西餐宴会摆台操作; 4礼仪展示、英语口语、导游景点讲解和应变能力 (四选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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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类 | 1服装零部件缝制、服装效果图绘制 2服装零部件缝制、服装纸样制作 (二选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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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与电工类 | 1安全用电技术与操作规范、基本工具与仪器仪表使用、元器件识度与选择和电子电路装接与调试 2安全用电技术与操作规范、基本工具与仪器仪表使用、元器件识度与选择和电力拖动控制线路安装与调试 (二选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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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类 | 出口合同填制、信用证分析及国际贸易单证制作 (手工填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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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汽车专业) | 发动机拆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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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类别 | 技能操作考试 | 理论知识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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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形式 | 考试时间 | 考试形式 | 考试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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烹饪类 | 1中式烹饪;2中式面点 (二选一) | 2014年12月
| 上机考试 | 2014年12月 (与技能操作考试 同期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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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 (除汽车 专业) | 安全防范 | 擒敌技术;体能考核 | 闭卷笔试 | 2014年12月 (与技能操作考试 同期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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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 | 100米跑;立定跳远;原地推铅球;800米跑 | 2014年12月份考试即为该专业考试全部内容, 不另行安排理论考试。 | |||||
学前教育 | 口语;音乐;美术;舞蹈 | ||||||
艺术类 | 工艺美术 | 素描静物默写;色彩静物默写 | 2014年12月份考试即为该专业考试全部内容,不另行安排理论考试。 | ||||
影视表演 | 声乐;表演;语言;形体 | ||||||
舞蹈 | 报考专业条件;自选舞蹈或形体动作片段;动作模仿; 音乐即兴舞蹈表演; | ||||||
音乐 | 演唱歌曲一首,或演奏乐曲一首(曲目自选);视唱练耳 | ||||||
时装表演 | 身体素质测试;乐感能力测试; 表演能力测试;语言表达能力测试 | ||||||
附件2
考生守则
第一部分:技能操作考试
一、考生应严格遵守《诚信考试承诺书》所做的承诺。
二、考生必须自觉服从考评教师、考评助理、候考室管理员、保障人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考评教师、保障人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三、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考生必须凭准考证在规定的截止时间之前进入候考室等候,否则视为缺考。
第二部分:理论知识考试
一、考生应严格遵守《诚信考试承诺书》所作的承诺。
二、考生必须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三、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考生必须凭《准考证》进入指定考场,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
四、考生入场,除2B铅笔、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橡皮及毛巾(擦汗用须拧干)、无商标纸的饮料外(其他科目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
五、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六、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自己的《准考证》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验。考生领到答题纸(卡)后,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写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等栏目。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的答题纸(卡)无效。
七、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考试答题。
开考十五分钟后不准入场;考试结束前三十分钟方可交卷离场,交卷离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八、客观题部分用2B铅笔填涂,主观题部分必须用0.5毫米及以上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在规定的区域内作答。
九、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准在答题卡(纸)上做任何标记。
十、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不准将试卷、答题卡(纸)、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一、遇答题卡(纸)、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十二、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整理好自己的答题卡(纸)、试卷和草稿纸等。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逗留。
附件3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附件4
高校招生职业技能考试诚信承诺书
本人慎重承诺:我向教育考试机构所提供的所有个人信息和有关材料都是真实、准确、有效的,若有违背,我愿承担相应责任。我已认真阅读并知晓《考生守则》、《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本次高校招生职业技能考试有关规定等内容,愿意自觉遵守上述各项规定,如有违反,愿意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有关规定接受处理、承担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