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市直会计从业资格省内调转(深圳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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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市直会计从业资格省内调转(深圳除外)

  一、事项名称:汕头市市直会计从业资格省内调转(深圳除外)

  二、主办机构:汕头市财政局

  三、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实施办法》(粤财会〔2013〕50号)

  四、办理对象:

  1.调入对象:省属在汕、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在职人员;

  2.调出对象:持有汕头市财政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

  五、调入所需材料

  1.《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省内调转申请表》一式两份(需加盖单位公章);未做信息采集者须同时提供《广东会计从业人员信息采集表》一份(加盖公章,此表中所涉及信息变更的,需同时携带变更事项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

  3.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委托他人代办的,应出具双方签名的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调入单位地税税务登记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提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5.调入单位工作证明。(从事会计工作的申请人,应提供从事会计工作证明)

  六、办理流程

  1.调入流程。(不含深圳)

  ①须在调出地完成以前年度的继续教育,每年10-12月办理调转手续的应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后再办理调转手续;

  ②登陆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http://210.76.65.189:8080/gdkjcms/)填写并自行打印《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省内调转登记表》、《广东会计从业人员信息采集表》(未做信息采集者须填写此表);

  ③申请人调入的单位审核《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省内调转登记表》、《广东会计从业人员信息采集表》中所填写的内容,确认表中填写资料的真实性后加盖公章(公章名称须与调入单位名称一致);

  ④携带调入所需材料到汕头市财政局会计科办理省内调入手续,资料齐全,当场办结。

  注意:持有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调入的会计人员,应要求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其电子信息中完整填列二维码信息项,否则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有权拒绝其调入申请。

  2.调出流程(不含深圳)

  ①须在调出地完成以前年度的继续教育,每年10-12月办理调转手续的应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后再办理调转手续;

  ②登陆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http://210.76.65.189:8080/gdkjcms/)填写《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省内调转登记表》;《广东会计从业人员信息采集表》(未做信息采集者须填写此表);

  ③根据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的要求到调入地办理调入手续,不需到汕头市财政局会计科现场办理调出手续。

  七、咨询电话:0754—88179769

  八、受理地址:长平路十一街区财政大楼1810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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