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发布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近日,经教育部备案同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明确我省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和措施。《实施方案》的出台,标志着我省新一轮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全面启动。
《实施方案》遵照中央、国务院、教育部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教育工作和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工作实际,并在总结我省考试招生工作经验,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实施方案》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从有利于促进学生健康发展、科学选拔各类人才和维护社会公平公正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五大规划”实施、“十大重点产业”建设对多样化高素质人才的需要,坚持系统设计、重点突破,积极有序推进各项改革措施,落实了国家的改革要求,体现了龙江特色,传承了我省改革成果,符合我省考试招生工作的实际。
《实施方案》确定了我省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整体规划和基本框架,明确了改革的五大任务和20条具体措施,积极稳步推进我省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提出从2018年秋季新入学的高中一年级学生开始,启动实施高考综合改革,2021年将进行首次新高考。改革的主要内容和措施包括五个方面:
一是在改进招生计划分配方式方面,提出完善招生计划编制办法、进一步优化人才培养结构;支持中西部地区和人口大省提高录取率,引导部属高校合理确定属地招生比例;实施地方高校招收本省农村学生专项计划,形成保障农村学生上重点高校的长效机制;完善中小学招生办法,改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方式,减少和规范中考加分项目和分值。
二是在改革考试形式和内容方面,对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考试类型、成绩呈现做出设计;对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的主要领域、实施主体、档案建立、评价使用作出规定;提出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探索将评价结果作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因材施教的参考;着眼推进高职院校分类考试,对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报考高职院校的考试内容、形式等做出规定;提出依据人才选拔要求和国家课程标准,深化相关考试内容改革。
三是在改革招生录取机制方面,提出认真执行《黑龙江省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实施方案》(黑教联[2015]29号),创造条件逐步取消高校招生录取批次,增加高校和学生的双向选择机会,完善残疾考生考试辅助办法,依托有关高校开展面向残疾人的普通高等教育招生。
四是在改革监督管理机制方面,提出加大信息公开,强化制度保证,加大违规查处力度,强化全程监督和责任追究。
五是在推进高考综合改革方面,提出从2018年秋季新入学的高一学生开始,启动实施高考综合改革,探索基于统一高考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的多元录取机制。在考试科目与分值上,保持统一高考的语文、数学、外语科目不变、分值不变,不分文理科。计入总成绩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由考生根据报考高校要求和自身特长,在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6门等级性考试科目中自主选择3门,成绩按等级赋分,每门满分100分。考生总成绩由统一高考的语文、数学、外语3个科目成绩和高中学业水平等级性考试3个科目成绩组成,满分750分。2018年9月1日前,我省将出台黑龙江省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办法。
《实施方案》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配套文件和相关实施办法。各有关学校要围绕改革目标,深化课程改革,改进教学方式,形成改革合力。要充分考虑教育的周期性,及时公布考试招生制度改革配套政策措施,给考生和社会以明确、稳定的预期。要强化条件保障、加强宣传引导,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