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理论与方法》考前重点(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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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理论与方法》考前重点(8)

封建社会的土地制度

  l.土地私有制形成期 至春秋战国时期,农业技术有了很大进步,农业生产率大大提高,商业日趋发达。在土地方面,整理田土、区分土地等级,以做征收土地赋税的依据。战国时期的秦国,“秦孝公用商君,坏井田,开阡陌,急耕战之赏。虽非古道,犹以务本之故,倾邻国而雄诸侯”(《汉书·食货志》)。

  另外,《管子·禁藏篇》记有“户籍”与“田结”(即土地册),以知贫富之不均;《韩非子·外储篇》中有田圃买卖的记载;《史记·苏秦》中记有“使我有附郭二顷田,吾岂能佩六国相印乎?”由此可知战国时期,土地已有买卖,且有贫富之别,土地私有制已确立。

  这种土地私有制形态是随着农业生产技术的改进和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而发展的,到秦朝统一中国时,就自然形成了保护土地所有者,以求征收赋税的局面。这种土地私有制的格局历经汉、魏、晋至北朝后魏孝文帝时,才有突破性改变,实行均田制。同时,在东晋以后的商朝各代,土地私有形态不变,及至隋文帝(公元589年)统一中国时才被改变。

  2.土地均田制 自东汉黄巾起义(公元184年)至北魏孝文帝太和元年(公元477年)实行均田制。均田制历经北魏、北齐、北周、隋唐及至唐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杨炎为宰相,实行两税法时,均田制结束。

  均田制是将土地分为露田和桑田。露田栽种普通作物,是日后需上交的土地;桑田则是种植桑树、榆树、枣树等经济作物的土地,是永业田,无需归还。均田制是与户籍制相结合而实施的。当法制健全、执法严格时,分田、收税等工作都井然有序。若政治****,则人民赋重役繁,百姓苦不堪言,且贪官污吏滋生,均田制就不复往日的功效了。

  3.土地私有制的恢复和巩固 均田制失败之后,土地私有制恢复。农民收入中除了必须支付赋税外,还须支付地租而且地租大大高于赋税。在恢复后的土地私有制状况下,“开元之初,已不能制,王公百官及富豪之家恣行并吞,莫瞿章程。贫弱之人,不克保其田业。相沿既久,为弊渐深。驯至富者兼地数万亩,贫者无容足之居。……有田者坐食租税。京畿田亩税五升,而私家收租亩一石。私租之重。二十倍于国课。……小民重困,衣食不继,而富豪显宦则侈泰自若。”

  这种土地私有制持续的时间很久,直至明清时期,达到私有制的顶峰期。

  明代土地关系仍沿用宋制,国有土地与私有土地同时并存。其中,屯田是明代国有土地的主要组成部分,当时的屯田有军屯、民屯、商屯、戌罪屯、赎罪屯等。同时,皇亲、贵戚、宦官等占有大量庄田,出现了大地主阶级土地所有权。

  清朝建立后,清朝皇室、八旗宗室、八旗官兵通过执行圈地令强占土地作为诸王及八旗兵丁的私产,即“旗地”。同时,清朝仍沿用宋元明的旧制,实行土地私有制和屯田制。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政治变迁,官田、屯田渐渐为官吏、地主、商人、高利贷者所收买或侵占。因此,私有土地权日益扩大。

  半封建半殖民地土地制度

  鸦片战争以后中国近代土地所有制发生了一些变化,主要表现在:

  国有土地进一步私有化。鸦片战争以后特别是辛亥革命以后,官地、旗地的典卖现象很普遍,原来掌握在封建国家、皇室、贵族手中的土地已逐渐转移到私人即地主手中。这种官公田的转化,扩大了地主私人占有土地的范围,强化了地主制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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