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会计准则关于开办费的规定及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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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会计准则关于开办费的规定及案例分析

  原行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生产经营的当月起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条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如果企业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当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由此可见,对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无论从会计科目的设置还是摊销的期限都与原行业会计制度有较大改变。

  《企业会计准则体系-附录》之“主要账务处理—损益类—6602 管理费用”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借记本科目(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在实际发生时,直接记入“管理费用—开办费”,而不是通常所认为的先记入“长期待摊费用”,在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性摊销。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未对开办费有明确规定,如以后无新的规定,则按照新会计准则有关规定执行,即比照会计核算的重要性原则,将不对损益产生影响的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对损益产生影响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作为“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 年”。因此,纳税人在年终申报所得税时,应做好纳税调整工作,并建立“开办费税前扣除台账” 或备查登记簿,为以后年度准确申报税前扣除(调减)额打好基础。

  [案例]: 北京材料股份公司2008 年7 月份开始生产经营,前期发生的开办费总额96 万元,该开办费对损益没有影响,其把开办费自开始生产经营的月份起分5 年进行摊销,即7月份开始摊销开办费,

  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 960000

       贷: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960000

  本年度允许税前扣除额=96 万元÷5 年÷12 个月×5 个月=8(万元) 请问该怎样进行纳税调整?

  [分析]: 根据新的会计准则的规定,当开办费对未来的损益没有影响时,应把开办费直接记入“管理费用——开办费”,而不先记入“长期待摊费用”,在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性摊销。

  因此,作如下纳税调整。

  2008 年应调增所得额=96-8=88(万元) 2009 年至2012 年每年应调减所得额=96÷5=19.2(万元) 2013 年应调减所得额=96 万元÷5 年÷12 个月×7 个=1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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