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宁市艺术幼儿园2016年4月招聘幼儿教师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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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宁市艺术幼儿园2016年4月招聘幼儿教师启示

海宁市艺术幼儿园是共青团海宁市委下属事业单位,因幼教工作需要,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编制幼儿教师,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

幼儿教师1名。

二.报名时间、地点

(一)时间:2016年4月22日(星期五)上午9∶00~下午2∶30。

(二)地点:海宁市艺术幼儿园门厅(海宁市钱江东路99号风和丽苑B区12幢)

三.招聘条件、对象

1.热爱幼儿教育工作,思想进步,作风正派,身体健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事业心,良好的沟通与组织能力。

2.海宁市生源的2016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生源地是指经高考、被高校录取时户籍所在地);海宁市生源或户籍的非2016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户籍以2016年4月22日的户籍所在地为准,截止到2016年4月22日户籍尚在迁移中的人员,不得报考);年龄18-30周岁(1985年4月22日至1998年4月22日期间出生);学前教育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取得幼儿园教师《教师资格证书》。

非师范类仅限本科及以上学历,事业单位在编在册人员报名时需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16年应届毕业生不能以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上述人员中属于2016年应届毕业的,如被聘用须在办理报到手续时提供相应的学历证书,不能在2016年8月30日前提供的,不予聘用。

根据《浙江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浙人社发[2011]79号),在近2年内人事考试过程中被认定实施了考试作弊、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报考。
属于《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第四条规定不得将其确定为录用人选的人员,不宜参加本次公开招聘活动。

应聘人员不得报考与招聘单位有《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第三十条所列回避情形的岗位。

四.招聘程序和聘用办法

1.初审:应聘人员填写《海宁市事业单位招聘报名表》一份,凭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现场报名进行资格初审。
报名材料:身份证、毕业证书(全日制普通高校2016年应届毕业生凭学校就业推荐表或就业协议书)、教师资格证(2016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须提供认定教师资格所需的笔试、面试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及普通话考试合格证书)、户口簿(海宁生源的毕业生可凭户口簿中迁往高校的户口页确定生源)、大专师范类毕业生师范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公开报名,进行资格审查,并提供近期一寸同底照片2张。

2.复审:初审合格的应聘者,持初审所有资料到复审处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领取“准考证领取通知书”。当招聘计划数与报名合格人数不足1∶3时,取消该岗位本次招聘。
报考人员在报考中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取消报考资格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3.考试:考试采用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1)笔试:满分为100分。内容为:学科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理论二科,满分均为100分。按学科专业知识成绩70%+教育教学理论成绩30%计算笔试成绩。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计划数1∶3比例确定面试对象

(2)面试:面试采用“试讲+提问+艺术特长展示”的方法进行,“试讲+提问”满分为100分。“艺术特长展示”满分为50分,总分为150分。“试讲+提问”成绩低于60分的不予聘用。
按笔试成绩40%+面试成绩60%计算综合成绩,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计划数1:1比例确定体检、考察对象(如出现综合成绩相等,以笔试成绩高的排位在前)。

4.体检、考察:体检按《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执行。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体检对象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体检结束后,进行考察。报考人员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考察结论为不宜聘用的、在办理聘用手续前放弃聘用资格的,在成绩合格人员中按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5.公示、聘用:体检、考察结束后,拟聘用人员名单在海宁市人才网(www.hnrc.gov.cn)、海宁市艺术幼儿园(www.hnyis.igrow.cn)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聘用的,按聘用审批权限办理聘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聘用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将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聘用对象必须在聘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报到手续,逾期不报到者,作自动放弃,聘用后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后经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招聘过程信息均在海宁市艺术幼儿园网站公布,届时考生可网上查询。对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照《浙江省人事考试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见浙人社发[2011]79号)执行。本公告未尽事宜,由共青团海宁市委依据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6.咨询电话:0573-876550250573-87655027

监督电话:0573-87288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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