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考试卷二冲刺:刑法考前必背100条(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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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考试卷二冲刺:刑法考前必背100条(四)
  61、关于罪刑法定原则:(1)成文的罪刑法定:行政法规不得规定刑罚,习惯法和判例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2)严格的罪刑法定:禁止类推解释;(3)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刑法溯及既往;(4)确定的罪刑法定:刑罚法规的适当。
  62、破坏交通工具罪:(1)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2)汽车和电车都应作扩大解释,前者包括大型拖拉机,后者包括电瓶车和缆车;(3)必须破坏的是上述交通工具的整体或关键部位,否则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4)危险犯,只要足以使上述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就成立本罪既遂。
  63、针对破坏交通工具罪的上述对象的劫持行为,刑法单独规定了劫持船只、汽车罪和劫持航空器罪,但劫持火车的行为则并无类似罪名。请记住:劫持火车、电车的,成立破坏交通工具罪。可见,对破坏交通工具罪中的"破坏",做了扩大解释,包括劫持行为,但劫持的对象仅限于火车、电车。
  64、只有盗窃真实有效的信用卡并使用的,才成立盗窃罪。此时的盗窃数额应以实际使用的金额为准,而非以卡内金额为准。如果盗窃了伪造的信用卡并使用的,被视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65、如下三种情形,都被视为“冒用他人信用卡”,从而成立信用卡诈骗罪:(1)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2)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3)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66、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1)可以发生在所有诉讼过程中,不一定是刑诉;(2)同案犯之间相互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不成立本罪。理由有二:一是事后不可罚,二是不具有期待可能性;(3)与妨害作证罪一样,司法工作人员犯本罪,也应当从重处罚。
  67、妨害作证罪:(1)可以发生在所有诉讼过程中,不一定是刑诉,这一点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相同:(2)行为方式是以暴力、威胁或者贿买的方式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3)犯罪主体不包括犯罪人自己。换言之,犯罪人本人实施上述行为的,无罪。理由有二:一是事后不可罚;二是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68、叛逃罪:(1)行为犯,只要实施叛逃行为,即"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就成立本罪既遂;(2)主体有两个,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只有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才成立本罪,二是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其在任何时期叛逃都成立本罪,且应从重处罚;(3)叛逃后实施其他犯罪的,实行数罪并罚。
  69、刑法的空间效力的四个管辖原则必须依次适用:属地、属人、保护、普遍。意即,能适用前者就绝不能适用后者。此外,关于属人管辖,务请注意1细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国外犯罪的,必须适用我国刑法。上述"军人"仅指"现役军人",不包括预备役人员和退役军人。
  70、在二重买卖的场合,将已经出卖给某人的财物再次出卖并获得第三方的对价的(第三方非善意),由于第三方不可能获得财物所有权,因此成立诈骗罪。但如果行为人将财物出卖后继续暂时占有该财物的,再出卖给第三方,使第二方遭受财产损失的,则成立侵占罪。
  71、三角诈骗,是指被骗人与被害人不是同一个人的诈骗行为。在三角诈骗中,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关键区分在于被骗人是否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和地位。如有,成立诈骗罪的直接正犯,如没有,则成立盗窃罪的间接正犯(属利用不知情人的盗窃行为)。
  72、相对于一般累犯,特殊累犯的特殊之处有三:(1)前后两罪没有5年时间间隔的限制:关注学法网微信号(xuefa5)让在司考及法律职业路上的您少走更多弯路!(2)前后两罪没有必须均为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限制;(3)前后两罪只能是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之一。
  73、相对于一般正当防卫,特殊正当防卫的特殊之处有二:(1)对象特殊,即只能针对正在实施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不法侵害人;(2)限度条件特殊,即造成的损害可以大于等于所保护的法益。但特殊正当防卫也必须要符合一般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和主观条件。
  74、相对于一般自首,特别自首的特别之处有二:(1)主体只能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2)如实供述的必须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这里的"其他罪行",必须是与被掌握的罪行在罪名上不一样的罪行。
  75、关于事实认识错误,务请注意3个基础性问题:(1)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包括对象错误、打击错误和因果关系的错误,而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则只包括对象错误、打击错误;(2)无论是哪一种错误,都必须依照法定符合说进行判断;(3)在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的对象错误中,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结论是一样的。
  76、抢劫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这三个罪的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之间,只有在具有因果关系时才能成立犯罪既遂,否则,即使获得了财物,也只能成立犯罪未遂。例如,抢劫被害人但被对方制服、欺骗被害人但被对方识破,对方基于怜悯而交付财物的,只能成立抢劫罪未遂和诈骗罪未遂。但请注意:绑架罪则没有上述要求。因为,绑架罪是人身性犯罪,而上述三个罪则是财产性犯罪。
  77、关于共犯人:(1)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因为聚众犯罪不一定成立共同犯罪),主犯也不一定是首要分子;(2)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肯定是主犯,但犯罪集团中的主犯则不一定是首要分子;(3)在共同犯罪中,有可能只有主犯而没有从犯,但绝不可能只有从犯而没有主犯;(4)主犯和实行犯是共同犯罪中最必不可少的,当然,二者可能是同一个人;(5)对于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而非集团成员的全部犯罪处罚;(6)胁从犯仅仅是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但不包括被诱骗。而且,胁从犯仍有一定的意志自由,否则将成立间接正犯的被利用工具。此外,胁从犯可以变为从犯甚至主犯;(7)教唆犯是引起他人犯意,是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如果只是强化他人已有的犯意,即“从弱到强”,则应认定为帮助犯。此外,教唆之后又亲自实行犯罪行为或实施帮助行为的,都被后者所吸收,不再认定为教唆犯;(8)教唆犯不一定都是主犯。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即使成立间接正犯,也应当从重处罚;(9)所有的帮助犯都是从犯,但并非所有的从犯都是帮助犯。
  78、债务人为消灭债务而故意杀害债权人的,成立故意杀人罪,而非抢劫罪。但如果债务人为消灭债务而从债权人处抢走欠条、撕毁借据的,则成立抢劫罪。
  79、丢失枪支不报罪:(1)纯正不作为犯;(2)结果犯,丢失枪支之后不报告尚不能构成本罪,只有因不报告而造成严重后果才成立本罪;(3)过失犯,不报告虽是故意,但对严重后果的发生则持反对态度;(4)主体只能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不包括依法配备枪支的人员。
  80、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1)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只要实施了出租、出借行为,就成立本罪,即为行为犯,而依法配备枪支的人员,实施了出租、出借行为,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成立本罪,即为结果犯;(2)明知他人实施杀人、伤害、抢劫、绑架等犯罪,而出租出借枪支的,成立上述犯罪的共犯,而非本罪;(3)行为人非法持有枪支后又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只能认定为非法持有枪支罪一罪,而非本罪与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数罪并罚。换言之,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合法持枪者,不包括非法持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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