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疆社保缴费最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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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疆社保缴费最低标准

社保缴费是指参加各类社保保险并缴纳保费的行为。下面就为大家介绍社保缴费最低标准的相关信息,以下内容仅作参考,具体以官网公布为准。

社会保险基数简称社保基数,是指职工在一个社保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它是按照职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的月平均额来进行确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计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社保费和职工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有上限和下限之分,具体数额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而定。

2015年5月19日,我们的工作人员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我区201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公布,月缴费基数上限是11451元/人,下限是2290元/人。上线比去年提高1041元,下限比去年提高208元。

据了解,去年全区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5798元(含私营企业),月平均工资为3817元;全区地方国有农牧企业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8319元,月平均工资1527元。从2015年1月1日起,我区用人单位将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社会保险。

在单位缴费事项方面,2015年度单位职工工资超过全区城镇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3817元×300%=11451元)的,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区城镇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3817元×60%=2290元)的,按60%计算缴费基数。

而在个体从业、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事项方面,根据自治区下发的《关于调整自治区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2015年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可分三个档次:高档每月763.4元;中档每月458元;低档每月381.7元。

值得大家注意的是在单位缴费上,因各参保缴费单位在自治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尚未公布前,暂按上年度核定的缴费基数缴费,现自治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已公布,要补收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前欠收的养老保险费;而在个人缴费上,个人之前签订银行代扣缴费基数标准为自治区城镇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仍按照原标准扣款,需将缴费基数变更为自治区城镇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缴费工资50%的,可尽快到社保经办大厅进行变更。

根据新疆人社厅《关于发布新疆2015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的通知》,自治区2015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9591元(4132元/月),自治区地方国有农牧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9836元(1653元/月)。按照通知要求,伊犁州直公布2015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自治区在岗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00%(4132×300%=12396元),最低不得少于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4132×60%=2479元),超过自治区在岗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00%的,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的,按60%计算缴费基数。其中:失业保险费率由原来的3%(单位缴费2%,个人缴费1%)降为2%(单位缴费1.5%,个人缴费0.5%),其它缴费费率不变。

对于参加社会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按照自治区在岗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4132元的50%、60%、100%三个档次作为缴费基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分别为缴费基数的20%、10%。参保人员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缴费档次,缴费档次一经选定后,同一缴费年度内不再办理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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