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日起山东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增加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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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1日起山东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增加15元

经山东省政府同意,自2016年7月1日起,全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增加15元,由每人每月85元提高至100元。此次提高标准不冲抵各县(市、区)现行发放标准,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在此基础上适当增加基础养老金水平,各地要确保将提高后的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社保知识】


  省直管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


  申报材料:


  1、《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三联单,拨付代发机构申报表);


  2、拨付单位申报表;


  3、新增退休人员核准一览表(由养老失业保险处提供)、新增退休人员发放信息数据;


  4、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医学死亡证明或带死亡时间的火化证明或带死亡时间的户口注销证明);


  5有直系亲属证明(户口簿复印件或结婚证复印件或档案中记载的关系证明或乡镇街道办出具的证明原件);



6、减员数据等。


办理程序:


  1、参保单位每月5日—15日按时审核、提供相关材料,申请审核拨付当月省直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


  2、养老金发放初审及复核。社会化服务处对人员增、减以及相应养老金总额的变化情况进行初审及复核,经两名工作人员初审、复核无误后,签字确认;


  3、社会化服务处处长签字;


  4、三联申报表加盖社会化服务处公章,第一联交基金处,第二联及申报材料交社会化服务处,第三联单位留存;


  5、对外申报结束,制作、打印拨付单据及报表,送达基金管理处,将发放数据交付各代发机构;


  6、代发机构收到数据以及养老基金后,确保每月25日前将养老金发放至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账户。基金处拨付丧葬费及一次性救济费、遗属补助等至参保单位账户,由省直单位发给待遇领取人员。


  办理时限:各单位按时申报当月养老保险待遇,正常情况下当日一次办结;养老金每月25日前由代发机构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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